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民初16376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1年10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
被告深圳市宝恒通城市渣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街道永安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53651593。
法定代表人吴文爱。
被告***,男,汉族,1986年11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112319861118701X。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宝恒通城市渣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3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8月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5元,由原告承担,受理费原告已预缴。
审 判 长 张 敏
人民陪审员 沈碧珍
人民陪审员 王 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