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972财保65号
申请人:***,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经济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宝恒通城市渣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街道永安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6853651593。系粤B×××**号车的登记车主。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登记车主为被申请人深圳市宝恒通城市渣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粤B×××**号车(以价值100000元为限)。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为该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出具了保险金额为100000元的保单保函。经查实,申请人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预交保全申请费102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登记车主为被申请人深圳市宝恒通城市渣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粤B×××**号车(以价值100000元为限)。上述车辆被扣留在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厚街大队。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