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恒通城市渣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3民初14199号
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六道超多维科技大厦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5265374R。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8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号南方大厦A座2-10、17-28层、B座1-4、15-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305861T。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宝恒通城市渣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街道永安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53651593。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深圳市宝恒通城市渣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林彤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