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卷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卷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248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
被执行人:安徽卷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00号创新产业园D1楼6层南楼601-6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QJ780。
法定代表人:王**。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卷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卷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卷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208.41元(其中支付工资差额4158.41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盼盼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张恩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