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三联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湖南省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三联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1026民初636号
原告:湖南省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三联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南省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三联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湖南省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按诉讼请求交付了资料为由,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湖南省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