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002执保716号
申请人:郴州三联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香花南路**景泰山水缘**门面。
法定代表人:欧阳湘,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郴州市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陈江路东福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734776510N。
法定代表人:阳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唐新社,男,汉族,1956年5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申请人郴州三联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郴州市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新社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郴州三联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新社银行存款161145.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郴州三联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郴州三联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新社银行存款161145.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贺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