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02执31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郴州三联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香花路19号锦泰山水缘14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799100095C。
法定代表人:欧阳湘,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郴州典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街道南岭大道35号1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2394110703W。
法定代表人:冯钜云,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郴州三联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典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典创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002民初3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典创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郴州三联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典创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控:
一、2021年11月22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典创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经过查询,典创公司银行存款只有0.6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2021年12月,本院向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典创公司不动产信息情况,经查询,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2021年12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典创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2021年12月,本院对被执行人典创公司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提起查询,经查,无可供执行财产。
五、2021年12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典创公司采取了现场调查措施,前往其公司注册地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2020年已停止经营,目前公司人去楼空,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2021年12月15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以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
计算至2021年12月2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暂计为157301.25元,现尚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典创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典创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莹
审判员 周辉丽
审判员 田忠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哲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