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翔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立美地板制品(广东)有限公司与广东翔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民初393号
原告:立美地板制品(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罗沙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180G。
法定代表人:黄立学,副总经理。
被告:广东翔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天安数码城B区B2栋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27E。
法定代表人:伍某1。
原告立美地板制品(广东)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翔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立美地板制品(广东)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立美地板制品(广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立美地板制品(广东)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71.25元(原告立美地板制品(广东)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原告立美地板制品(广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静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黄兆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