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中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禅城区某某道白坭村民委员会、佛山市禅城区某某道白坭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4民初825号
原告:广东中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美景北路东二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11947208498。
法定代表人:邓良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波,广东卓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道白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道张槎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40604778330561N。
法定代表人:吕文郁,主任。
第三人:佛山市禅城区***道白坭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道白坭村,粤农集字第060402009000号。
负责人:吕永新,社长。
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宁青花,广东毅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林晓,广东毅隽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东中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道白坭村民委员会(下简称“白坭村委会”)、第三人佛山市禅城区***道白坭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下简称“白坭经联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对第三人在(2019)粤06民终6546号、(2018)粤0604民初29489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关于涉案项目的建设工程合同签署及终止情况。1、2015年11月,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第三人作为发包人将位于佛山市禅城区***道白坭村的白坭厂房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一条约定,涉案工程总建筑面积12198.36平方米,承包范围包括土建、装修、安装工程及市政配套工程等;第四条约定,签约合同价为15182319.86元。2、2017年1月23日,原告与第三人签署《终止白坭厂房工程合同协议书》,同意自2017年1月23日终止工程合同,双方确认工程合同未能完全履行是由于客观形势和政府监督变迁造成,原告已按设计图纸要求完成打桩施工,工程款合计3934520.26元。2017年1月18日,刘铭炽向第三人支付了保证金及前期项目投资费3934520.26元,2017年3月6日,由“佛山市禅城区***道白坭村民委员会公寓三期”账户向原告支付部分工程款1400000元。二、关于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工程款的诉讼情况。1、因第三人未按《终止白坭厂房工程合同协议书》的约定足额支付工程款,原告于2018年12月14日向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2018)粤0604民初29489号民事判决,判令白坭经联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534520.26元及利息(利息以2534520.26元为本金,从2017年7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白坭经联社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第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佛山中院作出(2019)粤06民终6546号民事判决,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二审判决书于2019年9月12日发送法律效力。3、因第三人未履行(2019)粤06民终6546号生效判决项下的付款义务,原告于2019年10月8日向禅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粤0604执14376号,执行法官调查后告知,第三人名下财产不足以足额清偿债务,并出具(2019)粤0604执1437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迄今原告未收到该执行案的执行款。三、关于被告应对第三人就涉案建设工程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意见。1、在涉案工程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另案(2019)粤0604民初12605号案的原告刘铭炽追加被告白坭村委会对第三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禅城区人民法院在该案判令被告对(2017)粤0604民初1135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白坭经联社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2019)粤0604民初12605号民事判决书第10页法院认为,白坭村委会要求承租人将保证金和前期费用打入由其控制的公寓三期账户,侵犯了白坭经联社的经济自主权;刘铭炽缴纳保证金及前期费用基于履行租赁合同项下的义务,上述费用根据白坭经联社签订的相关合同及协议,具有特定的性质及用途,白坭村委会收到款项后既未及时全额返还予白坭经联社,亦未将款项用于特定的用途,白坭村委会2017年至2018年期间向白坭经联社的转账行为亦与白坭经联社因涉案土地纠纷所负债务无关;白坭村委会作为保证金及前期费用的实际收取方,其未及时全额返还款项的行为与白坭经联社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具有因果关系,亦导致白坭经联社的债权人利益受损,因此,白坭村委会应对(2017)粤0604民初1135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白坭经联社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中,正如(2019)粤0604民初12605号民事判决书第10页所述,白坭村委会收到款项后既未及时全额返还予白坭经联社,亦未将款项用于特定的用途(其未将款项足额转付给原告,仅仅于2017年3月6日由“佛山市禅城区***道白坭村民委员会公寓三期”账户向原告支付部分工程款1400000元),白坭村委会作为刘铭炽保证金及前期费用的实际收取方,与白坭经联社实质上构成人员混同、财产混同,被告未及时全额返还款项的行为或转付给原告的行为,与白坭村委会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具有因果关系,亦导致白坭经联社的债权人即原告的利益受损。故本案应同(2019)粤0604民初12605号案同等处理,由被告对第三人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被告用其银行账户收取刘铭炽应支付给白坭经联社的保证金及前期费用,享受保证金及前期费用的利益,本应专款用于支付原告的工程款,但因二者人员、财产混同,但被告仅转付原告1400000元工程款后,将余款挪作他用,导致第三人丧失债务履行能力。被告用第三人账户对外进行收付款,而用空壳的第三人账户应对执行,有违诚信。因此,被告应对第三人在涉案判决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及第三人答辩称:原告的诉请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现作如下答辩:一、涉案项目的招标方为第三人,第三人委托第三方鉴定出涉案项目工程款总额为1791467.26元,远远低于原告单方核算的3934520.26元。请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工程的工程款进行鉴定。1、(2018)粤0604民初29489号民事判决书、(2019)粤06民终65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查明,涉案项目的合同相对方为第三人及原告,签约解约等全部过程均是第三人作为一方主体,被告从未参与过涉案工程。2、第三人签署《终止协议书》的背景是,原告想退出项目,刘铭炽愿意接手该项目,原告与刘铭炽于是商定好该数额,又鉴于村项目需要经过招标程序,原告不能直接与刘铭炽签署转让合同,原告与刘铭炽故要求第三人协助其办理手续,采用第三人与原告解约,与刘铭炽签署租赁合同的方式、工程款由刘铭炽负责支付、第三人代收代付。《终止协议书》中列明的打桩款3934520.26元是原告单方计算,第三人对该金额不予确认。第三人在(2018)粤0604民初29489号、(2019)粤06民终6546号案申请司法鉴定,请求对涉案工程款进行鉴定,但未获准许。而后,第三人委托第三方对工程做了结算,得出原告施工工程款为1791467.26元,远远低于原告单方核算的3934520.26元。二、被告对(2018)粤0604民初29489号、(2019)粤06民终6546号判决结果不服,该两份判决严重侵害了被告及白坭常驻人口的合法权益。1、第三人委托白坭公寓三期账户收取刘铭炽支付的款项与被告无关。公寓三期账户是基于公寓三期建设的需要而开设的账户,是独立于被告的账户、专款专用。刘铭炽是依据第三人指示将款项汇入白坭公寓三期账户,公寓三期账户收到款项后将其中的1400000元支付给了原告,后来,公寓三期账户分数次将余款按照经联社的要求支付给了第三人,公寓三期账户没有任何获益,被告也没有获益,不存在侵害第三人经济自主权。刘铭炽债权无法实现与被告无关。故被告无需就第三人对刘铭炽负有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被告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村内的行政事务,政府对其工作内容有准入性要求,比如承担村里的卫生管理、治安管理、外来工管理、村民社保管理、养老保险管理等等工作。2019年8月28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亦发表佛禅府办函(2019)72号通知,明确佛山市禅城区(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工作方案,明确村委会的工作职责,以保障村民权益、促进村居和谐。三、(2018)粤0604民初29489号、(2019)粤06民终6546号民事判决是基于刘铭炽付款在先的特殊性而做的判决,不能作为本案判决的参考。本案基础案由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求为支付工程款,属于第三人与中都公司的债务纠纷,与被告无关。1、在刘铭炽起诉第三人的案件中,其诉讼请求时要求第三人向其返还其已经向第三人支付的工程款3934520.26元及保证金300000元,后判决第三人需返还款项。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责任的理由是认为被告是公寓三期账户的控制人,收取了刘铭炽支付的款项、但仅支出1400000元,余款未退回经联社。因公寓三期账户未及时全额返还款项与第三人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具有因果联系,从而推定被告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对该判决结果不服。2、就原告诉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是支付工程款。被告无需就第三人对原告负有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有:其一,(2018)粤0604民初29489号、(2019)粤06民终6546号民事判决已查明,被告不是涉案项目的共同招标方,招标方为第三人。从合同的相对性角度来说,无论工程金额多少,被告没有义务向原告付款。其二,刘铭炽向第三人支付的款项,第三人需要全部退回给刘铭炽,且就目前而言,被告也被判处了连带责任,那么,刘铭炽支付的款项亦已经全部支付出去,不存在刘铭炽支付的款项还可向原告支付的情况,所有向原告付款、只能以第三人自有资金支付,损失属于第三人,与被告无关。其三,第三人指示要求刘铭炽将款项汇入公寓三期账户,公寓三期账户仅是代收款,对于款项的用去没有决定权,最终决定权在于第三人,且第三人指示已经向原告支付了140万元,余款亦分数次退回给了第三人。其四,被告会被判就第三人对刘铭炽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基于刘铭炽将款项汇入公寓三期账户但公寓三期账户未及时全部退回给第三人,该债务属于特定的债务,该判决不具有普遍性。换而言之,如白坭经联社对第三人负有其他债务,被告也当然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本院与被告无关,原告的诉求无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诉讼中,原告举证的证据如下:
1、原告营业执照、被告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示查询结果、机构代码信息查询结果。
2、(2018)粤0604民初29489号民事判决书、(2019)粤06民终6546号民事判决书、(2019)粤0604执14376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及14376号之一的执行裁定书。
3、《终止协议书》、《协议书》、广东农村信用社客户回单、存款账户历史流水查询、兴业银行进账单。
4、(2019)粤0604民初12605号民事判决书。
5、(2019)粤06民终13471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证如下:原告举证的证据具有证据的真实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诉讼中,被告举证的证据如下:
1、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村(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佛禅府办函(2019)72号】。
2、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终止协议书》、投标文件(经济商务标)、施工招标文件。
3、《白坭厂房工程-土建桩基部分结算报告书》。
4、2017至2018年三期公寓转入经联社明细、进账单。
本院认证如下:被告举证的证据3,已有生效判决认定工程款的问题,故对证据3不予采信。被告举证的证据1、2、4,本院予以采信。
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以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一、原告与第三人白坭经联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年11月,原告与第三人白坭经联社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约定原告承包第三人白坭经联社位于佛山市禅城区***道白坭村的白坭厂房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土建工程、装修工程、安装工程,签约合同价为15182319.86元,工期总日历天数360天。
2017年1月23日,原告(乙方)与第三人白坭经联社签订《终止〈白坭厂房工程合同〉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于2015年11月20日签订了白坭厂房工程合同,合同编号:(GF-2013-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乙方已根据合同约定和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已于2016年5月5日完成了本工程桩子分部工程,但由于甲方所处街道相关政策上的调整,要求乙方暂停施工,至今仍未可以复工。因此,经双方协商同意,该合同于2017年1月23日予以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终止工程施工合同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白坭厂房工程;2、工程地点:佛山市禅城区***道白坭村;3、结构类型:框架结构,层数为6层;4、建筑面积:12198.36平方米;5、工程造价:15182319.86万元。二、协议内容:1、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双方于2015年11月20日签订的白坭厂房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它相关协议。自合同解除之日起,甲乙双方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消除,甲乙双方相互不再以任何形式追究对方的违约等责任。2、鉴于合同未能完全履行是由于客观形势和政府监管变迁造成。现乙方已按设计图纸要求完成打桩施工,合共3934520.26元,该工程款包括设计费、打桩基础费、工地围墙和机械工人误工费等。3、甲乙双方同意该工程款由日后承租该地块项目中标人支付给乙方,并由甲方代收代支该款项。”第三人白坭经联社法定代表人吕应罗等人员在该《协议书》上签名确认。
2017年3月6日,账户名为佛山市禅城区***道白坭村民委员会公寓三期、账号为80020000007273085的账户向中都公司转账1400000元。
2017年4月13日,原告向第三人白坭经联社出具《催款函》,上载:“……双方同意该项目地块工程前期投入款由项目地块新的承租人支付。鉴于贵社已经将地块项目出租并于2017年1月已收到承租人的地块项目前期费用款3934520.26元,但贵社只在2017年3月6日支付我公司140万元,余款2534520.26元至今未付。为此,我公司特致函贵社,请贵社在2017年7月1日前将上述款项2534520.26元支付给我公司,若贵社拖延支付该款项的,逾期每月按照应付款项总额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滞纳金给我公司。”第三人在该《催款函》上盖章确认签收。
2018年12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2018)粤0604民初29489号],诉请白坭经联社支付剩余工程款2534520.26元及利息。案件经审理,本院依法作出(2018)粤0604民初29489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佛山市禅城区***道白坭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中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34520.26元及利息(利息以2534520.26元为本金,从2017年7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二、驳回被告佛山市禅城区***道白坭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反诉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14174元,反诉费收取9212元,合计23386元,由被告佛山市禅城区***道白坭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负担。
第三人白坭经联社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6民终6546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10月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9)粤0604执14376号。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9)粤0604执1437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内容为“……除此之外,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工商总局、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如下:本院(2019)粤0604执143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案外人刘铭炽与第三人白坭经联社土地租赁纠纷
2017年8月17日,案外人刘铭炽向本院提起诉讼【(2017)粤0604民初11354号】,诉请解除刘铭炽与白坭经联社签订的《租赁合同》,白坭经联社返还合同保证金及前期费用给刘铭炽。2017年11月29日,本院依法作出判决,其中确认以下事实:2017年1月,白坭经联社通过招标的方式对“白坭原竹器厂地块”进行招租。2017年1月13日,白坭经联社与刘铭炽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刘铭炽承租“白坭原竹器厂地块”,白坭经联社已经确认投入前期费用3934520.26元(包括设计费、打桩基础费、工地围墙和机械工人误工费用等),该费用由刘铭炽承担。2017年1月18日,刘铭炽向白坭经联社支付了白坭原竹器厂地块保证金300000元及前期项目投资费3934520.26元……判决:一、确认刘铭炽与白坭经联社于2017年1月13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7年8月22日解除;二、白坭经联社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刘铭炽返还保证金和前期费用合计4234520.26元及支付利息;三、驳回刘铭炽的其他诉讼请求。后白坭经联社不服一审判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号:(2018)粤06民终958号】,2018年11月20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1月3日,刘铭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9)粤0604执88号。本院于2019年6月3日作出(2019)粤0604执8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白坭经联社银行存款185982.78元,其中退申请执行人150000元,收取执行费35982.78元。除此之外,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工商总局、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如下:本院(2019)粤0604执88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
三、案外人刘铭炽与被告白坭村委会的纠纷
因白坭经联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案外人刘铭炽将白坭村委会诉至本院[(2019)粤0604民初12605号],案件经审理,本院依法作出(2019)粤0604民初12605号民事判决,判决确认以下事实:……2017年1月12日,刘铭炽与白坭村委会签订《协议书》,内容为“经两方协商,现中标方同意于2017年1月18日前将白坭村原竹器厂地块的合同保证金30万元及前期费用3934520.26元拨入佛山市禅城区张槎白坭村民委员会公寓三期账号80020000007273085佛山市农商行张槎支行。招标方同意将合同签订日期延后至2017年1月24日前签订”……2017年1月13日,刘铭炽向账户名为佛山市禅城区张槎白坭村民委员会公寓三期、账号为80020000007273085的账户分别转账300000元、3355000元。2017年1月15日,刘铭炽向账户名为佛山市禅城区张槎白坭村民委员会公寓三期、账号为80020000007273085的账户转账579520元。2017年1月23日,白坭经联社(甲方)与中都公司(乙方)签订《终止协议书》,主要约定双方同意解除于2015年11月20日签订的白坭厂房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协议,乙方已按设计图纸要求完成打桩施工,工程款合共3934520.26元包括设计费、打桩基础费、工地围墙和机械工人误工费等,甲乙双方同意该工程款由日后承租该地块项目中标人支付给乙方,由甲方代收代支该款项。2017年3月6日,账户名为佛山市禅城区张槎白坭村民委员会公寓三期、账号为80020000007273085的账户向中都公司转账1400000元。再查明,2017年7月20日至2018年10月17日期间,账户名为佛山市禅城区张槎白坭村民委员会公寓三期、账号为80020000007273085的账户共向白坭经联社名下账户转账合计2821000元,部分转账备注用途为“还贷款”、“交村民医疗费”……。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本案中,首先,向原告出租涉案集体土地的主体为白坭经联社,依据土地租赁合同有权收取保证金和前期费用的主体亦为白坭经联社,白坭村委会要求承租人将保证金和前期费用打入由其控制的公寓三期账户,侵犯了白坭经联社的经济自主权。原告主张白坭村委会系招标人、出租人之一与生效判决的认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抗辩工作人员盖错章、公寓三期账户并非由其掌控与事实不符,亦有违常理,本院亦不予采信;其次,原告交纳保证金及前期费用基于履行租赁合同项下的义务,上述费用根据白坭经联社签订的相关合同及协议,具有特定的性质及用途,白坭村委会收到款项后既未及时全额返还予白坭经联社,亦未将款项用于特定的用途,白坭村委会2017年至2018年期间向白坭经联社的转账行为亦与白坭经联社因涉案土地纠纷所负债务无关;再次,白坭村委会作为保证金及前期费用的实际收取方,其未及时全额返还款项的行为与白坭经联社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具有因果关系,亦导致了白坭经联社的债权人即原告利益受损。因此,被告白坭村委会应对(2017)粤0604民初1135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白坭经联社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诉请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白坭村委会不服(2019)粤0604民初12605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9)粤06民终13471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应否对(2018)粤0604民初2948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白坭经联社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原告与第三人白坭经联社签订《终止〈白坭厂房工程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白坭经联社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934520.26元,该工程款包括设计费、打桩基础费、工地围墙和机械工人误工费等,该工程款由日后承租该地块项目中标人支付给原告,并由白坭经联社代收代支该款项。案外人刘铭炽中标承租了该地块,白坭经联社与刘铭炽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白坭经联社已经确认投入前期费用3934520.26元(包括设计费、打桩基础费、工地围墙和机械工人误工费用等),该费用由刘铭炽承担”,但白坭村委会要求刘铭炽将前期费用3934520.26元打入白坭村委会控制的公寓三期账户,白坭村委会收到款项后既未全额将款项返还给白坭经联社,亦未将款项用于特定用途即用于支付白坭经联社所欠原告的工程款,既侵害了白坭经联社的经济自主权,也损害了债权人原告中都公司的合法权益,结合上述代收款及白坭村委会向白坭经联社转账还贷款、交村民医疗费等款项,二者财产存在混同的实际情况,因此,被告白坭村委会应对(2018)粤0604民初2948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白坭经联社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道白坭村民委员会对(2018)粤0604民初2948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佛山市禅城区***道白坭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佛山市禅城区***道白坭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侯 德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方紫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