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廉江市建集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中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881民初2558号
原告:廉江市建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廉江市河唇镇廉石公路教化岭村背后(河唇水泥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1MA4UTARA0X。
法定代表人:钟耀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丹,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廉江市美景北路东二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11947208498。
法定代表人:邓良满。
原告廉江市建集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中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廉江市建集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廉江市建集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21.98元,由原告廉江市建集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韦丽珍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尤丽红
书 记 员 陈晓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