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延安昌辉混凝土有限公司、贺新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执1149号
申请执行人延安昌辉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305389192u,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阳坬村,法定代表人高荣昌,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贺新,男,汉族,1969年4月22日出生,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虎头园小区14号楼2401室,公民身份号码:6126021969********。
被执行人广东中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美景北路东二街1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11947208498.
法定代表人邓良满,系该公司总经理。
延安昌辉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贺新、广东中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民初25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贺新、广东中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延安昌辉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后,责令被执行人贺新、广东中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履行本案案件款1540460元,由被执行人贺新承担上述案件款利息(以154046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150元、律师费90000元,由贺新、广东中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执行费17740元;经查被执行人广东中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账户,本院予以划拨1558200元至本院执行专户。本院在提转执行费17740元后,申请执行人将剩余案件款15540460元已全部领取;现被执行人广东中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全部义务。另经计算本案产生共计624399元利息。被执行人贺新经本院多次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贺新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2)陕0602执11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维军
审判员  王 涛
审判员  秦志鹏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白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