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辉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执11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辉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305389192u,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阳坬村,法定代表人高荣昌,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4月22日出生,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虎头园小区14号楼2401室。
被执行人广东中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美景北路东二街1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11947208498.
法定代表人邓亮满,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辉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东中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广东中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辉混凝土有限公司1540460元,由被执行人**支付上述款项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案件受理费11150元、律师费9000元;由被执行人**、广东中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案件执行费1774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在相关单位有工程款,为了保护申请执行人***辉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防止被执行人规避执行和恶意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广东中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相关单位的工程款(具体数额详见本院协助扣留提取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郭维军
审判员  王 涛
审判员  秦志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白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