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中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621执461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中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美景北路东二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被执行人:上思祥龙生态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上思县思阳镇中华路国土局大楼3楼,现住所地那琴乡联惠村百慧村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申请执行人广东中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思祥龙生态城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广东中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桂0621民初13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887948.41元。本院2022年5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东中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思祥龙生态城开发有限公司私下和解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桂0621执461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吕德钦
审 判 员 叶小鹏
审 判 员 谢金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杨有林
书 记 员 零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