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112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梓宾,男,199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东中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美景北路东二街1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东中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279号之一202房。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上诉人***、陈梓宾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广东中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中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4民初30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陈梓宾于2023年7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陈梓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梓宾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1314.8元,减半收取20657.4元,由上诉人***、陈梓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张锦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