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岁、广东中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8民终30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岁,男,汉族,汉族,住湖南省道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中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岁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中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2023)粤1882民初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快审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期间,一审法院于2023年5月6日向**岁送达了《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岁在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岁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