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执保147号
申请人:南昌市**物资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法定代表人:曹红英,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聪,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卢振玉,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被申请人:卢仲杰,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原告南昌市**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卢振玉、卢仲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昌市**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卢振玉、卢仲杰采取冻结其银行存款962,741.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措施,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自愿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1836号之一民事裁定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昌市**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卢振玉、卢仲杰的银行存款962,741.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屈建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汪振华
书 记 员 乔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