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祥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祥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执保147号之一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南昌市华凯物资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法定代表人:曹红英,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聪,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被申请人:卢仲杰,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原告南昌市华凯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卢仲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2021)赣0112执保147号执行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卢仲杰的银行存款962,741.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2021年4月20日,申请人南昌市华凯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述保全措施,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1836号之三民事裁定予以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昌市华凯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卢仲杰的银行存款962,741.5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屈建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汪振华
书 记 员 乔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