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汇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青岛汇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5民初2401号
原告:***,男,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林,山东瀚生(市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汇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水灵山路(原灵山路57号)。
法定代表人:赵蔚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汇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提供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青岛汇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不能提供青岛汇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属于被告不明确的情形。***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对其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栾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赵美萍
书记员高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