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汇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青岛汇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1民初14329号
原告:柴守宗,男,195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汇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40岁,汉族,住青岛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守宗与被告青岛汇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向被告*华亭送达应诉材料,无法送达。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通知原告限期重新书面提供被告住址或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并在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后预交公告费,期限届满原告未提供被告住址,未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亦未在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后预交公告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提供被告住址,未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亦未在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后预交公告费。致使无法向其送达应诉材料,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元,退回原告柴守宗。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