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1民初8354号
原告青岛正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永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正东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38元,减半收取1719元,由青岛正东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茂太
书记员 周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