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宁0104民初8689号
原告: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1栋C座9层。
法定代表人:高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9号邮政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分行负责人。
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因被告已将货款支付原告,原告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1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马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