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新航天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2民初16862号之二
申请人:湖南新航天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建湘路**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小勤。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龙,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圣前,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iv>
法定代表人:高晶。
申请人湖南新航天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作出(2020)湘0102民初1686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的4000××××5508账户存款72000元。2020年12月28日,申请人湖南新航天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账户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新航天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依据(2020)湘0102民初16862号民事裁定书对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振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周明璇
书记员李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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