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8民初17293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九道10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0栋A2901-29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因无法直接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本案依法于2022年10月27日转为普通程序。原告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原告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