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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交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1民初33483号 原告:***,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男,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