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1民初33483号
原告:***,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男,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