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34民初42号
原告四川相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甘洛县自然资源局、第三人甘洛县浩森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四川安汉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国恒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四川科虹鑫融实业有限公司(原四川科虹鑫融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四川相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相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袁 荃
审判员 陈慧玲
审判员 马 俊
书记员 孙 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