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执异1760号
本院在执行成都鹏程似锦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安汉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充县安汉金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利害关系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充县支行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查明,成都鹏程似锦商贸有限公司因与南充长祺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安汉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充县安汉金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福松、鲜晓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南充长祺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安汉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充县安汉金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福松、鲜晓君的财产在价值1.291亿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本院审查后作出(2020)川01民初3349号之一民事裁定并在执行该裁定中作出(2020)川01执保355号执行裁定,冻结了四川安汉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充县支行的账户(20×××56)内的存款。
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四川省西充县财政局、西充县安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为四川安汉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政府就西充县青春大道棚户区改造项目、西充县安汉大道北段棚户区改造项目、西充县“四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一期工程项目,签订三份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投资协议,以向西充县安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方式,分别向案涉账户转入5000万元、3000万元、4900万元,约定款项只能用于上述三个项目,并在后续监管中由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单位、监理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政府分管领导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充县支行逐级报批实现专款专用。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对四川省西充县财政局、西充县安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权利委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行使。目前案涉账户剩余款项1562.55万元,利息10.19万元。
在审查中,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向本院就农发重点建设基金相关情况出具说明,表明该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银行间市场定向发行专项债券募集资金设立,中央财政给予贴息,属于保障国家确定的重点领域项目建设的政策性资金,该资金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不属于企业经营性资金,不能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和挪作他用。
以上事实有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投资协议、资金支付使用审批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出具的说明、西充县人民政府相关说明、相关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审查认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民初3349号之一民事裁定作出(2020)川01执保355号执行裁定,冻结了案涉账户存款,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非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及其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不得解除对案涉账户存款的冻结措施。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充县支行主张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就封闭贷款含义明确表述为“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政策向特定企业发放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贷款”,而本案案涉账户存款为基金投资,不符合通知的要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充县支行认为案涉账户存款“类封闭贷款管理”可以参照适用该通知,其观点无相应法律依据支撑,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充县支行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杨 锐
审判员 张 争
审判员 夏小璐
书记员 唐国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