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4民初4126号
原告:***,男,1981年08月0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告:四川安汉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西充县晋城镇安汉大道北二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56804100104。
原告***诉被告四川安汉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杜 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