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木森建筑有限公司

武邑县鑫港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天津市木森建筑有限公司、欧陆宝(天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2民初70号之一
原告:武邑县鑫港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金旺角商贸街9号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122MA0CFB8X02。
经营者:王宝岗,男,汉族,1968年12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泊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宝山,男,住址河北省泊头市,系武邑县鑫港建筑器材租赁站员工。
被告:天津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123号钰泰商务楼319-19室。
法定代表人:赵丽艳。
被告:***(天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口屯镇工业园区九纬路1号。
法定代表人:何晔。
武邑县鑫港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天津市**建筑有限公司、***(天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武邑县鑫港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邑县鑫港建筑器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邑县鑫港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9元,诉讼保全费1,370元共计3,129元由原告武邑县鑫港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韩根花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吕秋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