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木森建筑有限公司

北京京东永红科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木森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5民初1115号
原告:北京京东永红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韩庄南大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29号。
法定代表人:运如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木森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123号钰泰商务楼319-1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第三人:***,男,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第三人:*家生,男,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原告北京京东永红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木森建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京东永红科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北京京东永红科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肖强
审判员高满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高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