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中旺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无锡市中旺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聊城市中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05执95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中旺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蒋建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浦忠吉,无锡市锡山区东湖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聊城市中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布占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中旺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旺公司)与被执行人聊城市中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顺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205民初58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书责令中顺公司应支付中旺公司货款、诉讼费合计240309.61元及相应利息。因中顺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中旺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顺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中顺公司未予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查得被执行人中顺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并进行扣划,共扣划得40960元,该款项用于开具执行费3505元,余款37455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中旺公司。
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中顺公司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中顺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登记信息。
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中顺公司有对外投资信息。
经本院实地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中顺公司因经营不善,现已处于停止经营状态,名下也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中顺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予以公布,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240309.61元及相应利息已执行到位37455元,执行费3505元已收取。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中旺公司,其对此表示认可,不申请悬赏执行,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中顺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旺公司对执行情况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205民初58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中顺公司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旺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贾树东
审 判 员  周伟良
人民陪审员  丁建兴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胡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