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05民初5854号
原告无锡市中旺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黄土塘村坝里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锡山区东湖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聊城市中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山北路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中旺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中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中旺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聊城市中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中旺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聊城市中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