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05民初5997号
申请人:无锡市中旺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黄土塘村坝里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浦忠吉,无锡市锡山区东湖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广东昕旺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番禺节能科技园内番山创业中心**楼**610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市中旺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昕旺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市中旺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昕旺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市中旺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昕旺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