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民终50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东昕旺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619151336,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番禺节能科技园番山创业中心**楼**610B。
法定代表人:吴孔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胜,广东金桥百信(黄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无锡市中旺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11535378K,住所,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黄土塘村坝里桥div>
法定代表人:蒋建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军烨,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忠吉,无锡市锡山区东湖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广东昕旺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昕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中旺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旺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205民初5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昕旺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昕旺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昕旺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66元,减半收取5133元,由昕旺公司承担。
审判长 缪凌
审判员 胡伟
审判员 钱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