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中旺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5083广东昕旺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无锡市中旺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民终50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东昕旺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619151336,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番禺节能科技园番山创业中心**楼**610B。
法定代表人:吴孔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胜,广东金桥百信(黄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无锡市中旺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11535378K,住所,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黄土塘村坝里桥div>
法定代表人:蒋建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军烨,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忠吉,无锡市锡山区东湖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广东昕旺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昕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中旺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旺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205民初5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昕旺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昕旺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昕旺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66元,减半收取5133元,由昕旺公司承担。
审判长  缪凌
审判员  胡伟
审判员  钱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