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标典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管道投产运行分公司、宜昌市标典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91执1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管道投产运行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化辛路**。
法定代表人梁建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宜昌市标典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高新区发展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玲声,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管道投产运行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市标典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7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鄂0591民初2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1041455元及利息均未能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了全面查找,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鄂0591民初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兰昌国
审判员  陈红秀
审判员  余建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万欣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