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标典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

宜昌市标典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桐乡田蓝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91执恢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标典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发展大道46号。
法定代表人王玲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桐乡田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振兴东路345号宝凤大厦1幢912室。
法定代表人陶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标典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桐乡田蓝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9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鄂0591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本金203516.25元及利息(以实际计算为准)均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了全面查找,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鄂0591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兰昌国
审判员  陈红秀
审判员  兰晓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 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