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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上海)艺术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022民初1756号
申请人: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安县经济技术园区2号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738712557M。
法定代表人:孟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艺术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思浦路13弄15号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840665955。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1092630075。
负责人:杨卫兵,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艺术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艺术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价值929200元财产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艺术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292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