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1民初13303号
原告: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89号金宝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李云波,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晶晶,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冰璇,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金国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写字楼5层503。
法定代表人:夏露。
被告:周口市城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东新区文昌大道与人和路交叉口东北角10楼。
法定代表人:刘长岭。
原告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中金国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周口市城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3元,由原告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范欠歌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黄碧珍
书 记 员 蒋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