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弘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3民终25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晔,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燕山乡燕山投资大厦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60686434U。
法定代表人:朱海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光亮,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9)皖0311民初2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331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凯
审 判 员  张志荣
审 判 员  胡松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丁刘女
书 记 员  孟昕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