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3民终2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燕山乡燕山投资大厦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60686434U。
法定代表人:朱利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闻武,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天艺,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芝,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
原审被告:淮河水利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凤阳西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49864560M。
法定代表人:李向东,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河水利水电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7)皖0304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撤回一审起诉并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并经***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7)皖0304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公告费860元,均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凯
审 判 员 张志荣
审 判 员 胡松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思
书 记 员 朱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