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322民初330号
原告:***,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委托代理人:李学斌,五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淮河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凤阳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49864560M。
被告:***,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蚌埠市顺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山南村13号4-20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淮河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蚌埠市顺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秋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