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322民初909号
原告:***,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懿,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蚌埠市顺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高新区山南新村13号4-202。
被告:***,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原告***与被告蚌埠市顺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慧琴
二〇一八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范大月
书 记 员 刁春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