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民终1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黄塘中标集团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郝伍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莹,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金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045。
法定代表人:吴文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颖,北京京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金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瓴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10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金瓴公司依据其与中标公司的装饰装修合同主张工程价款,就其完成情况及最终工程款金额应当充分予以证明。本案中金瓴公司主张的工程款依据不足,应重新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109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6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晶
审判员 阎 涛
审判员 李兴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姜玉姝
书记员高志扬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