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曾淑平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4民初8005号
原告:***,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白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静,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许蕾,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淑平,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北京金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15号1幢1层045。
法定代表人:吴文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利媛,上海兰迪(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洋,上海兰迪(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甲2号。
法定代表人:翟永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孟涛,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超,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康宁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张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宇,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春辉,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曾淑平、北京金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徐苗苗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孙盼盼
书 记 员 杜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