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腾德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德盛九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腾德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0118财保5

申请人:北京德盛九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555(商务中心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MA00DK2800

法定代表人:袁小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晨效,北京德盛九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腾德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康顺路9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5674061244

法定代表人:张鸿林。

北京德盛九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北京腾德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1211日做出(2019)京0118财保12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北京腾德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北京德盛九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腾德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德盛九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北京腾德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的银行存款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冯 永 江

年一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高天刘云
书  记  员   李 婵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