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腾德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9民初4843号
原告:北京腾德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54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正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3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延庆区井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北京腾德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腾德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腾德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腾德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北京腾德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