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腾德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腾德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9民初4843

原告:北京腾德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254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正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321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延庆区井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北京腾德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522日立案。原告北京腾德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腾德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腾德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北京腾德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