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11执518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正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海南岛路**号。
被执行人:***,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申请执行人青岛正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0211民初80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13006元及执行费5312.00元,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预曝光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向银行、金融、车辆、工商、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数额较小,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财付通账户金额无法控制,已告知申请人。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已执行129214元。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鲁0211执51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生宝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