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正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支行、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21民初3654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支行,住所地泰安市宁阳县城南街004号。
法定代表人:刘光超,该公司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山东东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宁,山东东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宁阳县。
被告:刘鹏,女,198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宁阳县。
被告:宁阳正东置业有公司,住所地宁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宗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青岛正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原开发区珠江路1-5号310户)。
法定代表人:周宗智,执行董事。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支行诉被告***、刘鹏、宁阳正东置业有限公司、青岛正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支行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5元、诉讼保全费620元,共计120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支行负担。
审判员  刘晴晴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赵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