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正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镜泰机械施工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区滨海街道办事处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12378号
原告:青岛镜泰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朝阳山路。
法定代表人:傅文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晓,山东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彤,山东仁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市黄岛区滨海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滨海街道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石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正刚,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青岛正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千佛山路。
法定代表人:周宗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彦龙,北京市中永(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军,北京市中永(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青岛港投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滨海街道办事处万德德海苑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镜泰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黄岛区滨海街道办事处,第三人青岛正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港投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镜泰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18549元,退回原告18524元。
审判长  薛志芳
审判员  高 霞
审判员  曹旭晶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晓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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