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粤兴建设有限公司

梅州市梅江联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粤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403民初708号
原告:梅州市梅江联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县区。
法定代表人:曾向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益兴,系广东法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粤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宁市(西6区26卡)。
法定代表人:邓胜龙。
原告梅州市梅江联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粤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梅州市梅江联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梅州市梅江联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梅州市梅江联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64元,减半收取4282元,由梅州市梅江联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威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熊苑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