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云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云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佛山市粤海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090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市云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祥景路20-30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278690448H。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粤海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博爱中路68号长华国际商业中心10栋二层196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621168694。 法定代表人:***。 广州市云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诉佛山市粤海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605民初20908号民事裁定,冻结了佛山市粤海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账号4452********内的银行存款633287.07元(实际冻结0元)、在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002********内的银行存款633287.07元(实际冻结10.21元)。现广州市云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佛山市粤海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市云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佛山市粤海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账号4452********内的银行存款633287.07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佛山市粤海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002********内的银行存款633287.0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